因为我和我的主管处不好, 光是连请公假去参加考试, 他都不批准, 所以我很担心之后想要留职停薪请育婴假, 万一他也不批准, 那不就逼我非辞职不可吗? 请问各位公务员的水水妈妈们, 可否帮我解惑一下呢? 谢谢大家
如果妳的宝宝是三岁以下,主管不得拒绝。
这是有明文规定的,妳可以把公务员请假规则印出来给主管看。
若他拒绝可以检举。
依照
两性工作平等法
如果你要请育婴假,留职停薪
就要让你请
不让你请,你可以申诉
嗯,谢谢两位妈妈帮我解答,
这样我就放心请育婴假了,
再次谢谢大家
我把劳基法相关条文贴给你参考
**两性工作平等法 第四章第16条**
受僱于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,任职满一年后,于每一子女满三岁
前,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,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同时
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,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併计算,最长以最幼子女
受抚育二年为限。
受僱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,原由雇主负担
之保险费,免予缴纳;原由受僱者负担之保险费,得递延三年缴纳。
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,另以法律定之。
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,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。
**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**
第1条 本办法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。
第2条 受僱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,应事先以书面向雇主提出。
前项书面应记载下列事项:
一 姓名、职务。
二 留职停薪期间之起迄日。
三 子女之出生年、月、日。
四 留职停薪期间之住居所、联络电话。
五 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。
六 检附配偶就业之证明文件。
前项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每次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。
第3条 受僱者于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得与雇主协商提前或延后复职。
第4条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,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。
第5条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受僱者欲终止劳动契约者,应依各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。
第6条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,执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。
第7条 受僱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不得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。
第8条 受僱者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雇主应随时与受僱者联繫,告知与其职务有关之教育训练讯息。